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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办理居民身份证
  •        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公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证管理办法》

           办理对象及范围:有本县常住户口的公民办理条件:年满十六周岁

    办理程序:1、公民应当自年满十六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应当交验居民户口簿,交近期居民身份证标准相片两张。 2、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公民姓名变更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应当申请换领新证;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出现错误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更正,换发新证;领取新证时,必须交回原证。居民身份证丢失的,应当申请补领。 3、公民在申领、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身份证。申领临时身份证的公民,应由县、市(区)公安局(分局)核验居民户口簿,交近期居民身份证标准相片两张,填写《临时身份证申领登记表》后办理。   

    办理时限:1、户口登记机关应当在受理公民申领、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手续后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应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2、办理临时身份证,应当在公民填写《临时身份证申领登记表》后,经审核批准,当即办理。  

    收费标准:1、申领、换领二代证20元/证赣财综〔2005〕22号 2、丢失、损坏补领二代证40元/证赣财综〔2005〕22号 3、临时身份证10元/证赣财综〔2005〕22号  

    承办机构:各公安分局、派出所,临时居民身份证在奉新县公安局户政科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