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国家机关除外)和公民(以下简称申办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的为老年人、残疾人、孤儿和弃婴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机构为民办社会福利机构。
申办人向拟办机构所在地的县级民政部门提交筹办申请书、可行性报告和申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民办社会福利机构采取属地审批和管理的方法。冠县(市、区)及其以及名称的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由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政局受理并审批。冠设区市名称的民办社会福利机构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组织和个人,华侨以及国外的申办人采取合资、合作的形式申办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由福利机构所在地的设区市民政局受到并审批。
经同意筹办的民办社会福利机构具备开业条件时,向批准筹办的民政部门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
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的书面报告;
(二)民政部门同意筹办社会福利机构的批准文件;
(三)场所使用权证明和5万元以上注册开办资金的验资报告;
(四)机构的章程和规章制度;
(五)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护理人员的名单及有效证件的复印件和工作人员健康证明;
(六)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办事地点:县民政局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