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单位 | 县人口计生委 |
许可依据 | 《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九条 |
许可条件 | 符合《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九条规定申请再生育一胎的 |
申请材料 | 1、《江西省生育服务证、再生一胎生育证申请表》(网上下载);2、户籍所在地乡镇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的孕前检查证明;3、县计生服务站优生检测单;4、夫妻双方户口簿、结婚证;5、女方照片三张;6、属再婚的,提供离婚判决书或离婚证;7、第一胎属政策外生育的需持社会抚养费票据;8、跨县、跨省对象要出具县级以上计划生育部门婚育证明。 |
许可程序 | 受理-办结 |
法定时限 | 5个工作日 |
许可时限 | 5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联系电话 | 0795-4618877 |